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发布 五种情况不予开户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7日消息,为规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和管理,提高央行货币结算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获得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是中国人民银行履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最终结算的重要载体。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律制度,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境外央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内设部门等开立存款账户,并为其提供账户服务。《办法》的制定,对于推进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和服务法治化,优化中央银行账户服务职能,提升防范资金结算风险能力,更好实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和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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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六章43条,统一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分类、开户条件和评估标准,提升了获得央行账户服务的可预期性和便捷性;明确了央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管理要求,实施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其中规定,开户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依法设立,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运营。
(二)具备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和机制。
(三)具备明确的账户开立政策文件依据或者确因业务需要。
(四)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其参与者资金及时足额清算。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开户:
(一)非开户机构真实开户意愿的。
(二)开户机构伪造、变造开户申请材料的。
(三)开户机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
(四)经审核认为开户必要性不充分的。
(五)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
开户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10个工作日内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要求的时限内申请账户变更: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三)单位地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四)开户机构因开通、变更或者取消资金归集管理、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代理结算等业务需要,导致账户用途发生变化。
(五)账户类型发生变化。
《办法》注重加强关键环节风险管控,规范代理结算和账户安全管理要求,有利于降低央行存款账户资金结算风险,保障业务连续性。同时,从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账户服务和开户机构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与开户机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以合同约定方式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其中明确,开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业务,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伪造、变造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骗取开户。
(二)将账户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组织。
(三)利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从事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透支。
(五)账户应当变更未申请变更、应当撤销未申请撤销;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对。
(六)因资金管理不到位,导致代理结算出现风险或者造成资金损失的。
(七)对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业务运营带来不当信用、清算、结算或者其他风险。
(八)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稳定造成不当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认真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和服务质效,促进央行存款账户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中新经纬APP)